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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發佈新規 取得預售證後10日不售房算捂盤

  本市最新修訂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范》正式發佈。作為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教科書",其新修訂瞭新建商品住宅監管內容,增加預定監管,公示材料補充《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示范文本;修訂經紀機構監管內容,增加經紀人員、房屋信息監管新屋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增加監管措施,補充監管手段,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規范》要求,對新建商品住宅開展日常監管,各監管部門每月對本轄區全部新建商品住宅項目銷售現場至少巡查一遍。新建商品住宅項目辦理《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開始納入監管范圍,開展日常監管、專項調查等。

  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銷控表》,即全部準售房源的在售房屋信息,包括:單套房屋的單元號、建築面積、銷售單價上限、銷售狀態、房屋用途等。《銷控表》應當以幢為單位,整幢房屋售罄後,可不再公示該幢房屋的《銷控表》,否則一律予以公示。《銷控表》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銷售狀態應當與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www.tjfdc.com.cn)內容一致。房屋銷售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單價上限調整的,應當重新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備案後,開發企業應當在2日內將調整後的銷售單價上限重新公示。

  開發企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才能銷售房屋,不能無證售房或變相無證售房。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采取內部認購、預定、優先選房、排號、發放VIP卡、招募會員等手段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費用,進行非法售房的行為,都將被視為無證售房。

  開發企業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通網簽功能後,10日內,應當將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銷售,不得捂盤惜售。

  開發企業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通網簽功能後,超過10日,未開盤對外銷售的行為,以及購房人預定時,開發企業不訂立商品房預定協議的行為都視為捂盤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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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tj.house.sina.com.cn/news/2014-01-17/082825830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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